江北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全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0 浏览量:3281

江北区总工会  高文涓 

2011年4月15日

为进一步和谐劳动关系,实现职工收入增长和企业健康发展的双赢,3月25日,江北区委办公室、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全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1年至2013年,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区内企业法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净增3500家,企业法人建会率达到90%以上。在已建会的各类企业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达到95%以上。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资集体协商工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工作作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落实措施,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家底,做实做细基础工作。对全区基层工会组织和企业法人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清理,及时掌握和更新变动情况,切实做到企业法人单位的基本数据详实准确。

二是分类指导,重点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进“两个普遍”。凡是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要大力推进单独建会。不具备单建条件的,可以通过行业联建、楼宇共建、市场带建、居企合建、挂靠组建、外派助建等方式,把众多小企业有机地组织起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构建和完善工资分配协商共决机制、工资分配监督机制和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依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经营状况、工作基础等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式。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

三是建立健全“两个普遍”责任考核制度。各相关部门应把“两个普遍”工作,纳入对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起,凡应开展“两个普遍”而未开展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未完成“两个普遍”目标任务的镇、街,相关部门,企业以及单位领导、工会等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区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职工满意企业” 、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企业是否开展“两个普遍”工作将作为推荐、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四是明确分工,全面推动工作。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各方协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区人社局、总工会、区经信委、区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合力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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