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发布时间:2019-03-18 浏览量:2415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制定了《南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据悉,《办法》中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我市将对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我市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立牌时间等。保护牌应当直立插于树干周围,不能悬挂于树枝或者缠绕于树干上,不得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同时,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一定期限的古树名木署名权。

根据《办法》,我市将禁止砍伐;擅自迁移;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堆土挖土、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非法买卖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针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非法采集、迁移、损害、毁坏古树名木,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等行为,依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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