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从四个方面强力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发布时间:2011-04-20 浏览量:3328

     近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高集体合同质量,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等单位和部门联合行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市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精心组织,广泛开展“要约行动”。各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在年初集中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由企业工会主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代表组织支持和督促企业行政方积极应约,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要约行动的工作重点为四类企业:一是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二是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三是已签的集体合同工资条款不具体、工资增幅不明确的企业;四是生产经营正常,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的企业。

  25人以下的小企业,可由区域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或行业协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尚未建立基层企业代表组织的,也可以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行政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对不积极应约的企业,劳动关系三方通过下发《督促企业行政方应约意见书》等形式,依法督促企业行政方应约。

  把握重点,深入推进集体协商。以工资标准、工资增幅为核心内容,坚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高级经营管理者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原则,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在不同经营状况、不同分配形式、不同协商主体组织形式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协商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协商职工工资支付保障、生活费发放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重点协商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重点是确定区域内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幅度;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点是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

    强化指导,切实明确工资增幅。企业依据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下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企业实现利税与上年度持平,可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幅;亏损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和零增长之间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多措并举,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沈阳市将加强对集体合同工作的绩效考评,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开展集体合同工作情况,行政系统的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会系统的纳入市总工会绩效考评。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单位,给予鼓励;对集体合同签约率、履约率、合格率达不到年度目标的区、县(市)及开发区,行政系统实行单项一票否决,工会系统实行全面一票否决,退出绩效考评。

  各有关部门也从各自职能出发,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人社部门对不能提供集体合同文本的企业,不予核发工资手册;工商部门对不能提供集体合同文本的企业,不予年检;税务部门对能够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企业,准许工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评先选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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