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7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奇
2017年5月19日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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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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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