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经过:王女士于2021年5月1日与W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岗位为会计,月工资5000元,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度。因W公司上班制度是大小周,即每月休息6天,王女士认为W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W公司认为每周保障给王女士休息了一天,鉴于W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王女士于2022年5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W公司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故王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
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W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工资11034.48元。
案例分析:一、就加班工资是否支付的问题,合同约定王女士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度,但W公司上班制度是大小周,故每月王女士加班两天,且周末加班的加班工资为平常工资的200%,故在职期间王女士的加班工资应为11034.48元(12个月×2×5000元÷21.75×200%)
二、W公司是否无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关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无故拒不支付。而本案中,王女士未举证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向W公司主张了加班工资,且双方对加班工资持异议。王女士与W公司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