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工会经费征收,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六次联席座谈会议纪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洪府厅字[2014]60号)的规定,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企业,执行按工程收入一定比例附征工会经费。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其工程收入部分所含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
代扣代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的单位要同时代扣代缴工会经费。
二、征收方式及标准
按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1.2‰附征:15%(工资总额占工程收入的比例)*2%(征收率)*40%(不予返还部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暂按1‰附征工会经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三、代征机关及代征环节
由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时附征工会经费。
我市建筑安装业企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了工会经费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总工会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