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赣工发[2006]2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2号)和《江西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清算管理办法(试行)》(赣工通字[2010]98号)的精神,坚持依法收缴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现就有关问题解答摘登如下,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理解和支持并希望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依据有哪些?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1、《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1年内依法建立工会”。“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其所在的地方或者产业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1个月起,依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收缴工会筹备金。工会建立后,筹备金按工会经费收缴规定返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
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符合法人与法人之间行使代理权的规定。
4、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下发的《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和2005年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税前扣除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是加强税前扣除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5、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工会经费是国家法律设定的收费项目,而且是经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由地税机关代征的。
二、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适用范围有何规定?
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或者自开办设立之日起1年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局统一划拨单位除外),都属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范围。
三、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起征时间如何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
四、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依据和比例有何规定?
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自开办或设立1年后的第1个月起,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代征工会筹备金。
3、部分驻昌产业工会和所属单位要按规定向地方总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如金融(保险、证券)、电力(县级供电企业除外)等按2%中的10%拨缴。邮政、电信、移动、交通、铜业、省建工等按2%中的5%拨缴。上述单位拨缴的经费都不予返还。省直机关工会工委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属南昌市地税部门征收范围,但省直各厅局所属企业单位应按省总赣工发[1999]65号文件规定,按2%全额拨缴。
五、全部职工如何认定?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工、季节工、劳务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六、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工资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得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算。
七、计拨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期限和方法如何规定?
凡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按月上缴,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八、如何申报和缴交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缴费单位每月终了后15日内在纳税申报(可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费单位在申报后,根据事先约定,采用自行缴费和电子缴款两种方式之一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九、基层工会留用经费如何返还?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独立账户的,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返还;凡没有设立独立账户的,其上解的经费中基层工会留用的经费,待账户建立后再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返还。对至今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其上解的工会筹备金中基层工会留用的经费,待其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处理。
十、不依法申报和缴交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如何处罚?
1、《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或者筹备金的,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及时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经书面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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