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科技大学聘请了一个教师家属李某作为女生宿舍的清洁工,当时跟李某口头谈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每天早晚只要将女生宿舍12栋的走廊和楼道打扫干净就行,半个月发一次工资800元,双方也没有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李某同意上岗了,后来某科技大学又增加了李某的工作量,要求李某将每个寝室的垃圾清理掉,并且该大学的财务觉得每半个月发一次工资给李某很麻烦,直接按学校老师统一时间一个月给李某发一次工资。李某觉得其工作量增大,要求该大学给她涨工资,学校领导不同意,于是李某向该大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该大学与李某之间的用工形式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
案例分析: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裁决该大学应当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大学给李某增加了工作量后,李某每天的工作时间远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4个小时,每周也超过了24个小时,且该大学并没有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半个月发一次工资给李某,而是一个月发一次工资。且双方也并未有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其劳动用工形式以及符合了全日制用工形式,故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对此,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如果确需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要严格遵守非用全日制用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