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总工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会工委,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
《南昌市示范性劳模(工匠、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南昌市总工会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市总工会
2023年10月31日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在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职工技能水平,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开展示范性劳模(工匠、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工作。为规范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条件与任务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必须有工作计划、有创新活动、有创新成果、有技能培训,有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协作、技术交流、人才培养工作,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领衔人才:原则上至少有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创新能力、管理经验和实践业绩的,在本行业具备一定影响力并获得过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赣鄱工匠、能工巧匠、洪城工匠、洪城技师等荣誉称号的人才,或者行业职业技能带头人、职工技术创新能手作为领衔人。
(二)有创新团队:以相对固定的团队模式开展创新、培训、服务等工作,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三)有活动保障:有固定活动场所、开展创新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设备、专项工作经费、科学管理制度,能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创新活动或技能培训。
(四)有攻关课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有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能积极承担本单位、本行业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每年至少开展1项以上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至少有1项以上创新成果(含专利、科技奖励、科技类核心期刊论文等)获得相关认定,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有示范作用: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技能传承、精神培育等功能,带动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六)有创建基础:应在县区级以上工会(含)已经正式命名的工作室中产生。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和市直属基层工会所属单位正式命名的工作室,必须报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备案。
第三条 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努力成为所在单位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五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所在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技术工艺难题,开展创新活动,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工匠的“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名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持续深入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第六条 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成熟一家,打造一家,每年高标准建设一批南昌市“示范性劳模(工匠、职工)创新工作室”,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建制的科室、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七条 创新工作室须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认可后,由县区总工会、开发区和湾里管理局工会工委、市总工会产业和直属基层工会工作部、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对照创新工作室必须具备的6项条件进行参评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择优推荐上报。市总工会依据本办法组织审核、考评。考评达到入围标准以上的单位按照分数高低排序,结合年度创建任务数量,由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确定。再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当年12月31日前命名挂牌。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申请更换领衔人,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八条 建立管理制度。每个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工会标识、规章制度、人员结构和所获荣誉、创新成果等内容应在创新工作室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
第九条 建立台账制度。每个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活动开展、培训学习、技术攻关、创新成果、成果转化、成员发展、奖励激励等情况;建立经费台账,记录日常经费收支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创新工作室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各级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确保其正常开展创新活动,并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经市总工会命名挂牌的创新工作室,所在基层工会可获得总额为100万元的补助资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笔拨付,补助周期跨度不超过5年。按照本办法,命名挂牌的创新工作室根据年度考评情况,补助周期内资金拨付如下:
(一)当年拨付第一笔补助资金30万元,第二年考评达到合格标准以上拨付第二笔补助资金30万元,第三年考评达到合格标准以上拨付第三笔补助资金40万元,补助周期结束。
(二)当年拨付第一笔补助资金30万元,如果第二年考评不合格,第三年考评达到合格标准以上也可拨付第二笔补助资金30万元;第四年考评达到合格标准以上再拨付第三笔补助资金40万元,补助周期结束。如果第四年考评再不合格,第五年考评达到合格标准以上也可拨付第三笔补助资金40万元,补助周期结束。
(三)当年拨付第一笔补助资金30万元,第二年考评达到合格标准以上拨付第二笔补助资金30万元,如果第三年考评不合格,第四年考评达到合格标准以上也可拨付第三笔补助资金40万元,补助周期结束。
(四)补助周期内,对于一年考评达不到合格标准以上的创新工作室给予黄牌警告,对于连续两年考评达不到合格标准以上的创新工作室予以撤销命名并摘牌,后续的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对命名挂牌的创新工作室所在基层工会还将给予以下补助:
(一)设备设施补助:按照新购置设施设备费用的10%(旧设备按评估折旧后10%)给予补助。
(二)技能人才培训升级补助:升级为初级工的,补助500元/人;升级为中级工的,补助1000元/人;升级为高级工的,补助2000元/人;升级为技师的,补助5000元/人;升级为高级技师的,补助1万元/人;升级为特级技师的,补助1.5万元/人;升级为首席技师的,补助2万元/人。
(三)技术攻关项目补助:每年评选20项市级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一等奖2个,补助10万元/个;二等奖6个,补助5万元/个;三等奖12个,补助2万元/个。每年评选先进操作法(工作法)10个,补助5万元/个。每年评选合理化建议“金点子”10个,补助1万元/个。
第十三条 所有补助资金通过申报单位工会账户拨付,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赣工通字〔2023〕23号)执行,严禁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奖金、津补贴等,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到位、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补助周期结束后,市总工会每年对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创新工作室予以撤销命名并摘牌。每个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自评自查,所在单位工会要加强管理和考核,自评自查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创新工作室参加考评时要确保工作开展情况、送审的文件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命名挂牌的撤销命名并摘牌,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全部收回;还未命名挂牌的取消申评资格,并且永久取消再次申报南昌市示范性劳模(工匠、职工)创新工作室的资格。
所有被撤销命名并摘牌的创新工作室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将建立直联通道,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各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第四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七条 创建创新工作室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活动,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工会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工会要积极帮助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工会要加大对创新工作室的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带动更多单位开展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工会要利用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以往评选的南昌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工作参照《江西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赣工通字〔2023〕2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3月23日下发的《南昌市职工劳动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洪工发〔2023〕3号)中《南昌市示范性劳模(工匠、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南昌市示范性劳模(工匠、职工)创新工作室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