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网红主播”居然换来“10万元违约”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量:22329


近日,市总工会“三师一室”来了一位寻求法律援助的“网红主播”涂某。涂某因从事网红主播效益不佳,引发经纪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纠纷。市总工会首席法律援助律师王惠第一时间为涂某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服务。

【案情简介】

江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涂某(乙方)签订《短视频及直播演绎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进行影视表演、直播演绎解说、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声乐代理、形象策划和宣传、舞蹈表演等方面合作,合作期为一年。约定劳动报酬分保底工资和效益提成,效益提成为主播月流水低于6W人民币以内,提成为百分之40+平台任务百分之5……。乙方不得随意不直播,不得违反甲方安排的时间直播,如乙方连续停止工作超过5天或月工作日(每日6小时)少于25天,或延迟当日直播时间,需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有权停止发放提成以及收回所有对乙方除协议约定金额以外的已支付补助或奖励,同时乙方应承担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若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获得的全部平台/合作资源(违约金金额至少应为乙方在合作期间已获得的全部合作收益的三倍,或乙方单日最高获得的未分配收的四十倍,或单月最高收的10倍或10万元整,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前期投入的费用、直接收益、预期收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咨询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021年4月16日,该文化传媒公司告知涂某由于她的直播效益不佳,公司本月只支付3000元工资,涂某表示不能接受并于当日停止了直播。随后,公司以涂某私自停播违约为由,起诉她承担十万元违约金及一万元律师代理费。

【案情结果】

2021年9月15日,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涂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1589.03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案件思考】

通过在线查询发现,江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不是第一次以违约金为由将网络主播告上法庭。该文化传媒公司于2020年5月成立,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已经涉及7起合同纠纷。

该公司是否涉嫌以签订协议诈骗网红的违约金,我们将持续关注。同时,我们也提醒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协议)时,要看清自己签的是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合作协议等,尤其是看清违约责任再签字。任何合同的签署,要注意辨别“暴利”与“风险”,对自己所能承受经济压力心中有数。如一时难以确定,可就近向法律援助律师或从业人士咨询或请教,防止踩坑后还以为天上掉了“馅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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