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6日,农民工余某、龚某一行7人带着锦旗,专程来到南昌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感谢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律师王惠、尚双瑜、余小伟,感谢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和“三师一室”的公益律师为他们维权,讨回他们的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起因:
余某等7人于2006年3月入职某啤酒有限公司(外企)从事搬运工作, 入职之初工资以现金发放, 2008年左右开始通过银行卡发放, 月工资按计件4000元左右.2012年2月开始该啤酒有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并通过第三方人力劳务有限公司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方式将余某等7名当事人与某啤酒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转换为用工关系, 并让7名当事人与第三方人力劳务有限公司逐年签订五次劳务派遣合同,并改由该劳务有限公司向7名当事人发放工资,且未缴纳社保。该劳务有限公司因未中标该啤酒有限公司,遂单方解除与7名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但未向当事人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未支付当事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余某等7人因与上述两公司就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补缴社保协商无果,遂找到工会组织寻求法律援助维权。
过程及结果:
7名当事人在与两个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尚双瑜、余晓伟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 承办律师当即通知当事人进行面谈, 详细了解案件实际情况。经过了解,承办律师得知,该啤酒有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其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转换为用工关系,既让当事人与劳务有限公司逐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改由劳务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发放工资,但工作地点仍然是该啤酒有限公司,该啤酒有限公司涉嫌转移用工责任。上述两公司均未为7名当事人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两公司现在仍然欠缴当事人的社保,且合同到期后两公司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还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承办律师了解上述情况后,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应有的权利。经当事人授权同意后,承办律师为当事人拟写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目录,帮其整理好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所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应休年休假工资、补缴社保。案件成功立案后,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认定该劳务有限公司与余某等7人的劳动关系,该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欠缴社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违法行为,遂依法裁决该劳务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7名当事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公益律师建议或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用工,否则需要付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 这也是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员工有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权利,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 该劳务有限公司违法欠缴余某等7人的社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未依法安排年休假,不但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未妥善解决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纠纷,同时选择拖延时间,因此而带来的后果便是劳动者依法提起仲裁,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依法支付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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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量:2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