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我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7月22日,张三报到上班后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安排至设备部从事维修工作,其可以独立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7月25日上班后,设备部主管突然要求张三按照规章制度去参加新员工入职军训,当天气温接近40度,张三在军训了一上午后感觉要中暑,所以下午就未去军训,回到车间上班去了。可是张三没有想到,一个星期之后突然接到A公司的通知,试用期不合格被公司辞退了。公司方面确认,已录用张三,但其未通过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军训,没有吃苦耐劳精神,于是以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三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000元。
庭审过程:庭审中,公司认为张三体检报告虽为合格,但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应聘者能“吃苦耐劳”,张三未能完成军训体能考核,但其他参加人员均能顺利坚持并考核过关,说明张三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仲裁委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张三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张三进入试用期,公司在此期间以张三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处理结果:该公司在录用张三前并未明确告知其参加军训并考核过关属于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前提条件,也未能证明张三明确知晓录用条件中包括通过新员工军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审判决A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共计8000元。
问题解析: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企业用人的开始,但也是法律风险较多的阶段,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风险控制不当,会导致后续用人成本的急剧增高。涉及到劳动合同试用期的,企业经常有这样一些问题:试用期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吗?试用期我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吗?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吗?可以重复约定试用期吗?试用期我可以解除劳动者吗?现在就这些多发的问题一一进行政策解读。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员工即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试用期包含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视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可以随意延长,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重新入职的员工和换岗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